死刑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

死刑,也稱極刑處決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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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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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不要擔心,我又沒有犯罪,總不會就平白無故地被處死刑吧。這裏是民主國家,至少政治家們都是這麽說的,不是嗎?
    ——《銀河英雄傳說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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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勝俊
  • 要严格把住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強

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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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枪,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给我拿个椅子来,我得坐着死。
    我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后挨枪。你在我眼前开枪,我要亲眼看到敌人的子弹是怎样打死我的。
    ——1934年11月24日,中共抗日将领吉鸿昌烈士对行刑者的遗言
  • 全园为之寂静,鸟雀停息呻吟。信步至亭前,已见菲菜四碟,美酒一瓮,彼独坐其上,自斟自饮,谈笑自若,神色无异。酒半乃言曰:“人之公余稍憩,为小快乐;夜间安眠,为大快乐;辞世长逝,为真快乐!
    ——《瞿秋白毕命记》,载1937年7月5日天津《大公报》第四版
  • 不当共产党
    • 要杀就杀,要砍就砍,我死也不自白,共产党员你们是杀不绝的,革命烈火是扑不灭的,你们的末日不远了。
    • 要死,我一个人死,不许伤害群众
    • 我咋个死法?
    ——1947年1月12日,15岁少女刘胡兰烈士临刑遗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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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殺人者,傷人及盜抵罪。
    ——刘邦《約法三章》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3條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死刑,非司法卿命令,不得行之。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4條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凡大祀、節令、國祭之日,禁行死刑。

1966年12月16日 國際公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6條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條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條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0年07月19日解釋 中華民國(台灣)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②범죄를 저지를 당시 18살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줄 수 없으며 임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집행할수 없다.

①死刑은 犯罪者의 肉體적 生命을 剝奪하는 方法으로 執行한다.
②犯罪를 저지를 當時 18歲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줄 수 없으며 妊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執行할수 없다.

①死刑,用剝奪罪犯肉體生命的方法來執行。
②犯罪時年齡未滿18歲者,不能判死刑;對懷孕的女性,不得執行死刑。

1995年11月14日公佈
1996年1月1日施行
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39條第一款

  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1997年03月14日修訂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條文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刑法第66條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死刑은 刑務所내에서 絞首하여 執行한다.
死刑,在刑務所中,以絞首方式執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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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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