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也稱極刑、處決、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種刑罰。
語錄
编辑法官
编辑-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
-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勝俊
- 要严格把住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強
死刑犯
编辑- 我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枪,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给我拿个椅子来,我得坐着死。
我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后挨枪。你在我眼前开枪,我要亲眼看到敌人的子弹是怎样打死我的。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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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3條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4條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
1966年12月16日 | 國際公約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6條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條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條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終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1990年07月19日解釋 | 中華民國(台灣) |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
1995年11月14日公佈 1996年1月1日施行 |
澳門 | 澳門刑法典第39條第一款 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
1997年03月14日修訂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條文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刑法第66條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