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也稱極刑、處決、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種刑罰。
語錄
編輯法官
編輯- 對待判不判死刑的問題,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有些人可能不理解為什麼還要把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作為依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於確實有從輕情節的,也要敢於從輕判處。
- ——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
- 要嚴格把住死刑案件質量關,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始終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 ——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
死刑犯
編輯- 我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槍,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給我拿個椅子來,我得坐著死。
我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後挨槍。你在我眼前開槍,我要親眼看到敵人的子彈是怎樣打死我的。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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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3條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4條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
1966年12月16日 | 國際公約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6條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條 死刑用槍決的方法執行。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終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1990年07月19日解釋 | 中華民國(台灣) |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
1995年11月14日公佈 1996年1月1日施行 |
澳門 | 澳門刑法典第39條第一款 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
1997年03月14日修訂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條文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刑法第66條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