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也称极刑、处决、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刑罚。
语录
编辑法官
编辑-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
-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 要严格把住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死刑犯
编辑- 我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枪,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给我拿个椅子来,我得坐着死。
我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后挨枪。你在我眼前开枪,我要亲眼看到敌人的子弹是怎样打死我的。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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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废止 |
日本帝国 | 日本帝国刑法第13条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
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废止 |
日本帝国 | 日本帝国刑法第14条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
1966年12月16日 | 国际公约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1990年07月19日解释 | 中华民国(台湾) | 司法院释字第263号解释解释文 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惟依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若有情轻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其有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复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之刑罚,与宪法尚无抵触。 |
1990年12月15日通过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终修正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
1995年11月14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施行 |
澳门 | 澳门刑法典第39条第一款 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
1997年03月14日修订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条文 | 大韩民国 | 大韩民国刑法第66条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