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主義
集體主義,是主張個人從屬於社會,個人利益應當服從集團、民族、階級和國家利益的一種思想理論。在極權主義的國家,這種意識會被用於對政黨和領袖的絕對忠誠,是獨裁政權的性質。
語錄
編輯-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 ——拉丁語格言「Unus pro omnibus, omnes pro uno」(英語:One for all, all for one)
- 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按需分配)
- ——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提出的共產主義社會圖景
- (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 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中文諺語
- 個人之於社會等於身體的細胞,要一個人身體健全,不用說必須每個細胞都健全。 —— 聞一多
- 活着,為的是替整體做點事,滴水是有沾潤作用,但滴水必加入河海,才能成為波濤。 —— 謝覺哉
- 人是要有幫助的。荷花雖好,也要綠葉扶持。一個籬笆打三個樁,一個好漢要有三個幫。 —— 毛澤東
- 一燕不能成春。 —— 克雷洛夫
- 人民是土壤,它含有一切事物發展所必須的生命汁液;而個人則是這土壤上的花朵與果實。 —— 別林斯基
- 天才並不是自生自長在深林荒野里的怪物,是由可以使天才生長的民眾產生、長育出來的,所以沒有這種民眾,就沒有天才。 —— 魯迅
- 在許多問題上我的說法跟前人大不相同,但是我的知識得歸功於他們,也得歸功於那些最先為這門學說開闢道路的人。 —— 哥白尼
- 如果說我看得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們的肩上。 —— 牛頓
- 我不應把我的作品全歸功於自己的智慧,還應歸功於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萬的事情和人物。 —— 歌德
- 一個人要幫助弱者,應當自己成為強者,而不是和他們一樣變成弱者。 —— 羅曼·羅蘭
- 我們知道個人是微弱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整體就是力量。 —— 馬克思
- 科學家不是依賴於個人的思想,而是綜合了幾千人的智慧,所有的人想一個問題,並且每人做它的部分工作,添加到正建立起來的偉大知識大廈之中。 —— 盧瑟福
- 我好象一隻牛,吃的是草,擠出的是奶、血。 —— 魯迅
- 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 龔自珍
- 要求於人的甚少,給予人的甚多,這就是松樹的風格。 —— 陶鑄
- 人家幫我,永誌不忘;我幫人家,莫記心頭。 —— 華羅庚
- 我不如起個磨刀石的作用,能使鋼刀鋒利,雖然它自己切不動什麽。 —— 賀拉斯
- 我們從別人的發明中享受了很大的利益,我們也應該樂於有機會以我們的任何一種發明為別人服務;而這種事我們應該自願的和慷慨地去作。 —— 富蘭克林
- 當一個人受到公眾信任時,他就應該把自己看作為公眾的財產。 —— 傑弗遜
- 刀鞘保護刀的鋒利,它自己則滿足於它的遲鈍。 —— 泰戈爾
- 勞動者的組織性、紀律性、堅毅精神以及同全世界勞動者的團結一致,是取得最後勝利的保證。 —— 列寧
- 上下同欲者勝。 —— 孫武
- 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 孟軻
- 每個人應該遵守生之法則,把個人的命運聯繫在民族的命運上,將個人的生存放在群體的生存里。 —— 巴金
- 一致是強有力的,而紛爭易於被征服。 —— 伊索
- 個人如果但靠自己,如果置身於集體的關係之外,置身於任何團結民眾的偉大思想的範圍之外,就會變成怠惰的、保守的、與生活發展相敵對的人。 —— 高爾基
- 要永遠覺得祖國的土地是穩固地在你腳下,要與集體一起生活,要記住,是集體教育了你。那一天你若和集體脫離,那便是末路的開始。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誰若認為自己是聖人,是埋沒了的天才,誰若與集體脫離,誰的命運就要悲哀。集體什麽時候都能提高你,並且使你兩腳站得穩。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共同的事業;共同的鬥爭,可以使人們產生忍受一切的力量。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由於這個兵陳喜娃,你們所有人今天都要受罰。——2011年1月14日中國央視一套《我是特種兵》第1集26分鐘
法律法規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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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1月03日制定 | 日本 | 日本國憲法第12條 この憲法が國民に保障する自由及び權利は、國民の不斷の努力によつて、これを保持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又、國民は、これを濫用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常に公共の福祉のためにこれを利用する責任を負ふ。 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又,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而應經常負起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 |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條 (1)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die freie Entfaltung seiner Persönlichkeit, soweit er nicht die Rechte anderer verletzt und nicht gegen die verfassungsmäßige Ordnung oder das Sittengesetz verstößt. 一、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範者為限。 |
1995年03月18日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6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 공민의 권리와 의무는 《하나는 전체를 위하여, 전체는 하나를 위하여》라는 집단주의원칙에 기초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에서 公民의 權利와 義務는 <하나는 全體를 爲하여, 全體는 하나를 爲하여>라는 集團主義原則에 基礎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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