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

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概念

憲法和法律法規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

論和諧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參見

編輯
 
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維基語錄連結:名人名言 - 文學作品 - 諺語 - 電影/電視劇對白 - 遊戲台詞 - 主題 - 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