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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
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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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憲法和法律法規
2
論和諧
3
參考文獻
4
參見
憲法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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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
民族
一律
平等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
各民族的平等
團結
互助
和諧
關係
。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我宣誓:忠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維護
憲法
權威,履行法定職責,
忠
於
祖國
、忠於
人民
,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
民主
文明
和諧
美麗
的
社會主義
現代化強國努力
奮鬥
!
——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憲法
宣誓
制度誓詞
論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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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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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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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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