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

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概念

憲法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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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

論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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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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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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