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和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一種將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政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和組織建設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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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編輯

  • 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第三國際的加入條件
  • 他們(接班人)必須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模範執行者,必須學會「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領導方法,必須養成善於聽取群眾意見的民主作風。而不能像赫魯曉夫那樣,破壞黨的民主集中制,專橫跋扈,對同志搞突然襲擊,不講道理,實行個人獨裁。
    ——毛澤東《關於赫魯曉夫的假共產主義及其在世界歷史上的教訓》,發表於1964年7月14日《人民日報》
  • 民主集中制=服從+紀律。
    ——林彪
  • 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團根本的組織原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49年09月29日通過
1954年09月20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5條

  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則為: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員會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委員會內,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各下級人民政府均由上級人民政府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86年12月02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2006年10月31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2018年03月11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1984年05月31日通過
2001年02月28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條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1992年04月03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9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2006年08月2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4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5條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 모든 국가기관들은 민주주의중앙집권제원칙에 의하여 조직되고 운영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에서 모든 國家機關들은 民主主義中央集權制原則에 依하여 組織되고 運營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並進行活動。

2013年11月28日修訂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8條

1. Nhà nước được tổ chức và hoạt động theo Hiến pháp và pháp luật, quản lý xã hội bằng Hiến pháp và pháp luật, thực hiện nguyên tắc tập trung dân chủ.
1.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應依照憲法與法律組織運轉,按照憲法與法律管理社會,實施民主集中制原則。

參考文獻 編輯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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