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哲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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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 ——康德
- Freedom is the alone unoriginated birthright of man, and belongs to him by force of his humanity; and is independence on the will and co-action of every other in so far as this consists with every other person’s freedom.
- (“自由是唯一是不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人性本能力量,也是独立于意志,出现于所有人在互动其间的行为。”)
- ——康德 The Metaphysics of Ethics by Immanuel Kant
- 没有词语像‘自由’那样溶合着更多不同的含义,亦引发出多种想像力的途径。
- ——孟德斯鸠《法意》
- 世界上从来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确定义,而美国人民现下正需要一个精确的自由定义。尽管我们都宣称为自由而奋斗,但是在使用同一词语时,我们却不是指同一事物。……当下有两种不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事物,都以一词冠之,即自由。
- ——Address at Sanitary Fair, Baltimore, Maryland April 18,1864 by Abraham Lincoln
-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 ——《法国国民公会宣言》
- 什么是自由的保证?不再对自己感到羞耻。
- ——尼采
- 对无法容忍之事,没有容忍一字,自由也无法被自由毁灭。
- ——卡尔·亚斯培
- 自由的真髓在于坚贞不渝的信念之中,只有不沦为环境的奴隶,彻底为信念而活的人,才是自由者。
- ——池田大作
- 真正的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确的事情。
- ——辜鸿铭
- 如果我们的自由仅仅是指舒适,如果自由是指逃避学习过程所需的艰苦磨炼,如果自由是指回避创造性劳动带来的严酸考验及其回报,如果自由是指将更多金钱花在广告上而不是用在教育上,如果自由是指在学校里只热衷于浅薄平庸琐事,而最糟糕的是,如果自由是指除了重视体育成绩之外,对其他一切都漠不关心、甚至不屑一顾,那么尽管我们可以暂时维持一个自由社会的形式,但其精神终会消亡。
- ——阿德莱·史蒂文森
- 自由与“放纵”不同。自由伴随着“责任”。能自律,有清高的人格、能坚忍冷静,才能够真正享受自由。
- ——池田大作
- 所谓的自由就是——你有权利去犯错,但是没有犯罪的权利。
- ——约翰·迪芬贝克
- 自由,是最大的程度地提高自己,为达成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唯有在奋斗中,黄金般的“自由”才会烁烁放射光芒。
- ——池田大作
- 所谓的自由,就是以自已的意志作出抉择,并承担其带来的一切责任。
- 宁呜而死,不黙而生。
- 不自由,毋宁死。
- ——帕特里克·亨利
-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 什么样的自由比投身于自己祖国的复兴和革命之中更广泛、更伟大呢?我们所追求的自由并不反对采取立法措施遏制封建领主、资本家和机会主义者的剥削。这是一种新型的、严格的自由,它反对压迫和混乱。独裁是一种不稳定、不合适和自我矛盾的制度,它不允许个人成长的意识存在。
- What liberty could be wider and greater than binding oneself to the renaissance of one's nation and its revolution? The liberty we seek is not opposed to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curb the exploitations of feudalists, capitalists and opportunists. It is a new and strict liberty which stands against pressure and confusion. Dictatorship is a precarious, unsuitable and self-contradictory system which does not allow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 to grow.
- 自由不是民族生活中的奢侈品,而是其基础、本质和意义。
- Liberty is not a luxury in the life of the nation but its basis and its essence and its meaning.
- 但是有许多等人,像学生军人官吏和不及二十岁未成年的人,都是没有自由的。
-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二讲》
- 我们现在说的“自由”,是不受外力拘束压迫的权利。是在某一方面的生活不受外力限制束缚的权利。
- ——胡适《自由主义》
- 自由这个名词是世界上最神圣的名词。但是自由的观念也是世界上最容易模糊的观念。
- 诸自由即诸权利。
- ——张佛泉《自由与人权》
论自由
编辑- 自由与威权的斗争是我们熟悉的某些历史阶段的最显著特征,在古希腊、古罗马和英国历史上尤其如此。[3]:3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护,免遭政治统治者的暴政之害。[3]:3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故此,那时爱国志士的目标就是为统治者设定权限,防止其对民众滥施权力;这种设限行为就是他们意谓的自由。设限方式有两种:第一,获得统治者对某些名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若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就是渎职,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么民众进行某种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属合理合法。第二,建立宪法作为制约手段。总体而言,这一方式发生较晚。据此,统治者若想采取某些较为重要的行动,必须先征得民众或被认为代表着民众利益的某个组织的同意。[3]:4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那些给世界带来了宗教自由的伟大作者大都坚称:良心自由是一项不可废除的权利,并彻底否定了‘个人有义务向他者解释自己宗教信仰’的观点。然而,人类天生对自己真正关心的一切不容异议;除了个别宗教观念淡漠的地方,人们因厌烦神学争论而赞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国度都没有真正实现过。几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对信仰自由义务的承认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宽容的国家,情况也是如此。[3]:11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在人类尚未达到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而进步的阶段时,自由原则是不适用的。处于这一阶段的人群只能绝对服从于某个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们有幸遇到这样的人物。[3]:14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但是,有一个行为领域,社会即便与之利益关联,也只是一种间接的关联,而个人却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个领域包括生活和行为中所有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活动;倘若这些活动也对他人有所影响的话,则前提必须是他们自由、自愿、理智地同意并参与了这些活动。我所谓‘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动直接、最先作用于他。因为那作用于他的一切,可能通过他而作用于别人。以此为据反对我的异议将在后文加以讨论,此处不赘。这就是人类自由的恰当范围。[3]:16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首先,它涵盖意识这一内心领域,要求最广泛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话题上绝对的观念及意见自由,不论是现实性话题或思辨性话题;不论是科学话题、道德话题,或神学话题。言论和公开发表意见的自由似乎应受另外原则的支配,因为它关涉到他者的个人行为。但出于同样的原因,与思想自由几乎同等重要,实际上与后者无法分割。[3]:16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第二,本原则要求趣味和爱好自由、按照个人性格特征设计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虽可能遇到下述情况也要随意行动的自由:只要我们的行为对我们的同类无害,我们的行为就不能受到他们的妨害;即使他们可能以为我们的行为很愚蠢、很荒诞,甚至完全错误。[3]:16-1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第三,从这项个人自由导出:不同个人在上述行为范围内进行联合的自由,即为任何不损及他者的目的进行结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结社的成员必须已达法定成年年龄,且没有受到逼迫或欺骗。[3]:1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会,不论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绝对地存在的社会,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实的自由且仅指我们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别人的这一自由或阻止别人努力获得这一自由。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当守护者。比起迫使所有人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会使人类获益更多。[3]:1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论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
编辑论思想与讨论自由
编辑- 拥有反驳和证伪我们见解的完全自由,是证明我们下述行为合理性的前提条件:为采取行动之便,我们可以假定自己见解是正确的。除此而外,一个有着人类身体机能的生物,决无其他条件来保证其见解的正确无误。[3]:25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奇怪的是,人们承认允许自由议论的理由是合理的,但反对将这些理由‘推向极端’。他们没有发现,那些理由如果不适用于某种极端情形,就无益于任何情形。奇怪的是,在下述问题上,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假定自我无谬:他们赞同对一切可疑的事情都应该自由讨论,但感到应该禁止质疑某个特定原则或学说,理由是该原则或学说确凿无疑——也就是说,因为他们确定它确凿无疑。设有某主张,倘若某人有权否认,他便必然会否认其确定性;然而事实上他却无权否认,那么我们称该主张为确凿无疑,便是在假定自己和我们的赞同者都是深谙确定性问题的法官,而且是偏听偏信的法官。[3]:28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思想自由并不仅仅是或主要是造就伟大思想家的前提条件;恰恰相反,要让普通人能够达到他们能力可及的思想高度,思想自由同样需要,甚至必不可少。在思想束缚的整体氛围中曾经出现、未来可能仍会出现伟大的个体思想家。但在那种氛围中从未出现、未来也不会出现心智活跃的民众。若有某国民众一时出现了心智活跃的迹象,则是由于该国对异端思想的威迫暂时有所缓和。[3]:4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让我们搁置‘所有公认正确的意见都可能错误’的假定,假设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考查一下,在未曾自由公开讨论它们的正确性之前,人们最可能以何种态度对待它们,以及这态度有何意义,一个拥有强烈主张的人,不管他多么不情愿承认其主张可能是错误的,都应当在进行下述考虑后有所动摇:无论自己的主张多么正确,若不经常对它加以充分、大胆的讨论,那么它就要被看作僵死的教条,而并非鲜活的真理。[3]:48-49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为了削弱真理之中这些关键内容的力量,反对自由讨论的人可能会说:没必要让全人类都了解和理解哲学家与神学家为反对或赞成其主张能够讲说的一切;不需要让普通人能够回答那些质疑,能毫无遗漏地反驳任何可能会误导无知者的东西,这就够了;头脑简单的人被反复灌输了真理,并学会了那些真理的明显根据之后,可以把其馀事务托付给权威;而且,他们知道自己既无知识又无才具,解决不了任何可能出现的难题或许都已被那些为此受过专门训练的人解决了,或者可以交给他们去解决。[3]:52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一些人用以支持它的极端主张也颇有几分道理:只要对真理的理解程度足够证明自己对它的信仰,他们就心满意足了。即便如此,我对言论自由的主张也丝毫不受影响。[3]:52-53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要让人类的导师们透彻认知一切应当了解的事物,就必须允准人门拥有关于任何事物的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3]:54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然而,如果公认为正确的意见确实正确,而缺乏讨论自由的危害仅限于使民众不懂那些意见的基本依据,那么有识之士可能会认为:缺乏讨论自由在道德上决无害处,也不会影响那些公认意见对人类品行的塑造作用。但事实是,缺乏讨论自由令人忘掉的不仅是某观点的理据,而且经常是该观点的含义本身。[3]:54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两党分别支持甚么?民主制还是贵族制?财产私有还是财富均分?合作还是竞争?豪奢还是节俭?集体性还是个体性?自由还是规训?以及所有其他实际生活中的常规对立问题。若不能就这些问题同等自由地表达己方主张,并用同等才智与精神推行和保障其主张,两党便均无机会取得应得的权力。[3]:65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我并不是在谎称,无边无限地自由阐明一切可能的观点,就会终止宗教或哲学宗派主义的种种弊病。才智有限的人对他们所虔信的每种真理都言之断然、谆谆劝勉,甚至奉循厉行,似乎世上别无真理,或者必不存在能够限定或描述它的真理。我承认,所有主张都有拉帮结派的倾向,哪怕最自由的讨论都治愈不了这一痼疾;自由讨论甚至会因而加深、加重此种倾向。其结果是,人们本应看到实际却没有看到的真理,只因是他们视作论敌之人的主张,就遭到愈加粗暴的断然拒斥。这种意见冲突只会对更为平静、更为公正的旁观者产生有益影响,而不会对狂热的党人产生良好作用。[3]:71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我们已经根据四个明确理由认清,有意见自由和意见表达自由对人类心理安康(此乃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础)而言必不可少。此处再简要回顾一下这四大理由。第一,如果某观点被迫沉默,那么该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对此我们能够肯定。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自我绝对正确。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观点可能是错的,但它有可能包含着部分真理——实际也通常如此。在任何问题上,一般或流行的看法极少或从不是整体真理,所以只有通过对立观点间的碰撞,真理的其馀部分才有可能得以彰显。第三,即使公认为正确的看法不仅正确,而且是整体真理,也必须让它确实地受到热烈而认真的辩难;否则大部分人都不能理解或感受到它的合理依据,对它的相信也只是偏见罢了。第四,不仅如此,而且该看法本身的含义有可能消失或衰弱,并丧失对人类品德和行为的至要影响力:它变成了纯粹的礼仪性誓词,永无效用,却妨碍着人类的思想境界,使理智或个人经验无法发展出任何真实、诚挚的信念。[3]:72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论个性自由——人类幸福的因素之一
编辑- “如果不准许意见自由和意见表达自由,或禁止它们使其无法继续得到主张,就会对人的心智、并通过心智对人的道德特质产生灾难性后果。接下来,我们将探讨的是,那四大原因是否要求人类按照其观点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自负责任、自担风险,就可将其观点付诸生活实践,而不应受到其同类物质或精神上的阻挠。毫无疑问,自负责任、自担风险这一附加条件必不可少。谁都不会妄言,行动应该同观点一样无拘无束。反过来看,一旦意见的表达环境本身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刺激因素,表达意见就会变成煽动因素,引起骚动行为,这时就连意见自由也不再安全。”[3]:76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不论何种行为,只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伤害到他人,就应当——在更重大的情况下则绝对必须——受到反对观点的管控,并在必要时受到人类的积极干预。个人的自由必须受到这种限制,绝对不能为害他人。但若他足以自制,不会在与他人有关的事情上妨害他人,而在仅仅关乎自身的事情上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判断采取行动,那么前文中证明言论自由的所有理由也适用于他,使他应当能够不受干扰、自负代价地将自己的主张付诸实践。”[3]:76-7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人类并非永远正确;人类发现的绝大多数真理都只是片面真理;不经最充分、最自由的比较,就把相互对立的论点协调统一,是不可取的;观点多元并存并非坏事,而是好事,除非将来人类比现在人类的言论,也同样适用于其行为方式。同理,也应当允许不同生活试验的存在;应当在互不妨害的前提下给予各种个性特征的人以自由的活动空间;只要任何人认为某种生活方式适合自己,就应当允许他们通过实践证明各种生活方式的价值。简而言之,在那些绝少涉及他人的事物上,个人应当坚持自己的选择。无论何处,只要当地不以个人的个性特征,而以他人的传统或习惯为行为规范,就会缺乏人类福祉的一大要素——它也是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3]:77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 “人类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其福祉的主导性要素之一,它不仅与名为‘文明’、‘教导’、‘教育’、‘文化’的一切事物同等重要,而且其自身就是它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前提条件。倘若人们懂得这些,自由就不会被低估,自由与社会约束之间的界限调整就不会产生特别的困难。”[3]:78
-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通向奴役之路
编辑- “如果在创造一个自由人的世界的首次尝试中我们失败了,我们必需再来尝试。个人自由政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政策这一指导原则,在今天依然像它在十九世纪那样是正确的。”[4]:238-239
被委弃了的道路
编辑- “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没有这种经济自由,就不会产生以往时期的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虽然十九世纪的一些最伟大政治思想家,如托克维尔(De Tocqueville)和阿克顿勋爵曾经对我们提出过警告,说社会主义意味着奴隶制度,但我们仍然坚定不移地向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而现在我们已经看见了一种新形式的奴隶制度在我们眼前兴起,我们竟已完全忘记了这个警告,以致我们很少想到这两件事情可能有联系。”[4]:4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成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点,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也就是承认在他自己的范围内,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小,他的观点和爱好是至高无上的,也就是相信人应能发展自己个人的天赋和爱好。‘自由’一词现在因经常被使用和滥用,以致我们在使用它来表明它当时所代表的理想时,也颇感踌躇。‘宽容’(tolerance)一词也许是唯一的还能保存这种原则的完整意义的用语,这项原则在那个历史时期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处于上升的状态,只是在近来才又趋于低落,且当随极权主义国家的兴起而完全消失。”[4]:5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是使个人从他从事日常活动时束缚他的那些习惯的和成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至于自觉地认识到个人的自发的和不受拘束的努力能够产生一种活动的复杂秩序,则只有在这种发展已经有了某些进展之后才有可能。随后到来的拥护经济自由的有系统的论证,乃是经济活动的自由发展的结果,而这又是政治自由的一种无意识的没有预料到的副产品。”[4]:6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只是在工业自由打开了自由使用新知识的道路以后,只是在凡是能找到人支持和负担风险的每件事都可尝试以后,并且这种支持还必须是来自官方指定的提倡学习的当局以外的地方,科学才得以迈步前进,并在过去一百五十年中改变了世界的面貌。”[4]:7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无论何处,阻抑自由运用人类智能的障碍被除去了,人很快地能够满足不断扩大的欲望。虽则由于标准提高而不久即导致社取阴暗点(人们不再愿意容忍的缺点)的发现,但是也许没有一个阶级未曾从普遍进步中获得显著的利益。对于这种惊人的进步,如果我们拿目前的标准去衡量的话,那就不是持平之论,这种标准本身就是这个进步的结果,而现在又使许多缺点显得突出了。要评价这种进步对那些参与其事的人究竟意味着甚么,我们必须用它开始时人们所抱的希望和心愿去衡量。”[4]:7-8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甚么东西使它成为一个静止的教条,并没有一成不变的一劳永逸的规则。在安排我们的各项事务时,应该尽量运用社会的自发的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调这一根本原理,是能够作千变万化的应用的,深思熟虑地创造这种使竞争可以尽可能有益地起作用的制度,和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法规制度,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尤其悬殊。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为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出发的顽固态度,尤以放任主义的原则为最。不过,就某种意义言,这是必然的和无可避免的。”[4]:8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自由主义必得主要凭借自由所带来的财富的逐渐增长,但是它仍须经常抵抗威胁这个进展的种种建议。由于自由主义对于某一个人,不可能提供多于共同进步中的一份,结果它便被看成是一种‘消极’的信条。这种进步越来越被视为当然之事,而不再被认为是自由政策的结果。”[4]:9-10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由于对自由主义政策的进展迟缓越来越不能忍耐,由于对那些假自由主义之名为反社会的特权作辩护的人的正当的愤懑,以及由于已经取得的物质进步而被认为似乎是有根据的无限的雄心,结果到本世纪时,对自由主义根本原则的信念,愈来愈被人放弃。”[4]:10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问题已不再是补充和改善现存的机构,而是要完全打碎它并换掉它。并且由于新的一代的希望,越来越集中到一些完全新鲜的事情上去了,对于现存社会如何发挥职能的关怀和了解就迅速下降;随着对自由制度工作方法的了解的日趋低落,我们对于那些依存于自由制度的事物的理解也因之降低了。”[4]:10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伟大的乌托邦
编辑- “社会主义已代替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派所拥护的原理这一事实,并不仅意味着:人们已经忘记了早先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关于集体主义后果的警告。”[4]:14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同一个社会主义,不仅很早就已被认为是对自由的严重威胁,而且开始时就十分公开地是对法国大革命的自由主义的反动,然而却在自由的旗帜下,得到了广泛的拥护。”[4]:14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听,是森林的声音,它隐身于花丛间,祈求著自由]。流萤集(Fireflies,1926)-泰戈尔
- Listen to the prayer of the forest for its freedom in flowers.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编辑- “自由主义者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行动的工具,而不是主张听任事物自生自灭。自由主义者的论点是基于这种信念,即只要能够创造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的引导个人行动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要强调,为了使竞争能够有效地进行,一种周密考虑出来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而无论现在的和过去的法律条文都不是没有严重缺点的。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时候,我们就必须采取其他的引导经济活动的方法。”[4]:27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但是,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反对用协调个人行动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自由主义者之所以把竞争看成是优越的,不仅是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已知的最有效率的方法,而且更由于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得以相互调节适应,而用不着当局的强制的和专断的干涉的唯一方法。其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所谓“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并且使个人有机会来判断某一职业的前景是否足以补偿该项职业所带来的不利和风险。”[4]:27-28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首先需要的是,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有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上向一切的人开放,任何个人或集团企图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任何控制某一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对各人的努力作有效的协调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变动就不再反映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不再对各个人的行动提供可靠的指南。”[4]:28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编辑- “如果我们希望保全自由,我们就必须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珍惜地保卫它,并且我们必须准备为它作出牺牲。”[4]:43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经济管制与极权主义
编辑- “只要我们能够自由地处理我们的收入和我们所有的财产,经济上的损失永远只能使我们失去我们所能满足的那些欲望中我们认为最不重要的欲望。”[4]:83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 “经济自由必须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其具有选择之权,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那种权利的风险和责任。”[4]:94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谁战胜谁?
编辑- “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正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这个唯一的缘故,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或是属于独裁者,谁操有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4]:98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安全与自由
编辑- “对要求安全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当人们以过于绝对的意义来理解安全的时候,普遍的争取安全,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其严重的威胁。”[4]:114-115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物质条件和理想目标
编辑- “只要工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这个最高限度总能实现,只是稍微缓慢一些,并造成某些失业:一味想用货币的手段来达到就业的最高限度,这是一种结果会使自己的目的归于失败的政策。”[4]:206
-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民主与自治的局限
编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编辑- “假如不想‘否定人性或令人性堕落’,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我们不会享有绝对的自由,并必须放弃部分自由,以保障其他的自由。但彻底地放弃自我,是自取其败的。那么,这‘最低限度’是怎样的呢?它是绝不可以放弃的‘最低限度’,否则就会侵犯了人性的本质。这‘人性本质’是怎样的?了解了这‘本质’,会引申出甚么标准?对于这问题,一直都有无尽的争论,这争论也许会永远地延续下去。”[6]:48-49
- 艾赛亚•柏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6]:113
- 艾赛亚·柏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逻辑上蕴涵了对他人的自由的尊重;而只是因为在人的天性中,对‘公义原则’的尊重、或对显著的不平等的差耻,和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要。”[6]:113
- 艾赛亚•柏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和它背后的‘消极’自由观念,比那些从大规模的、请求纪律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主的理想的人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加真实、更合乎人性的理想目标。”[6]:115
- 艾赛亚•柏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民主的法制条件
编辑- “个人自由取决于本身所在环境以及此环境内行事的能力。这二者都是不可少的,它们的结合决定个人自由。人们在世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步骤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他愈受到限制,就愈不自由。而且,他还必须能利用外部环境所提供的机会,他的能力愈有限,就愈不自由。如果他是受外部力量——法律、习惯、地理或镣铐——的限制,即使高度发展的能力也不能使他自由。但如整个世界都对他开放,而他却缺乏从事某些活动必要的能力与训练,单纯道路通畅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7]:128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传统上,无外界限制时称为‘消极自由’(客观的自由),而且有行动或享受的力量或能力称为‘积极自由’(主观的自由)。如果正确理解的话,这并不是两种自由,而是一切真正自由的两个主要方面。人们真正谈自由的地方,对这二者都会有真正的关切。”[7]:128-129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实行民主必需自由,这些自由常被视为权利。称之为权利是强调它们的必要性及它们在民主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喜欢自由地去做某些事,而是必须自由地去做某些事。当我们说‘如此等等是我的民主权利’时,所要表达的部分意思就是那个‘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同样承认这种必要性,有时把对自由的保证写入‘人权法案’,而且常常乐于用法律的力量维护公民在权利范围内的行为。不论是否有明文规定,从事某些活动,即有自由去作某些事,是民主国家公民的权利。”[7]:129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很明显,自由可以因其内在价值或因其使用价值来加以维护;如果认为自由只能以民主维护,那么,持这种见解的人一定是被民主迷昏了。况且,民主必不可少的这些自由中,有些甚至在其它一些独立的领域中也是可以维护的,这些可以适用自由的领域,甚至还可能是不以民主作为目标的。我坚决不主张在维护自由时所提出的那种泛泛的,一揽子的说法,我所关心的是分析与维护和民主管理息息相关并有特殊联系的某些自由。”[7]:130-13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实行民主时,必不可少的自由为数很多,难以分开讨论。但这些自由,主要可分为两类:⑴政治自由,⑵言论自由。”[7]:13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公民必须自由地参与公职候选人的提名,自己能自由地竞选,能自由投票而不担心会受到报复等。总之,如果要实行民主,这些自由是绝不可少的。由于这些自由极为重要,任何真正民主的政府都必须在宪法中加以保证,别无他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所以,一般谈话时都把自由与民主混在一起,没有把这两个概念,通过参与管理与从事此种管理需要进行各项活动的基本自由区别开来。这些政治自由与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没有它们就没有成功的民主。”[7]:131-132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言论自由还可进一步分类。对民主来说,最重要的有下列两类。⑴建议的自由,⑵反对的自由。”[7]:132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建议的自由与反对的自由这两者合在一起就构成民主所需要的言论自由。此处的言论并不限于口头的,而是包括一切发表意见的形式,口头的、书面的,以及发表意见一般所采用的各种渠道,如广播、电视、书籍、报纸、杂志、传单、小册子等。因此,言论自由也包括出版自由,即发表公众关心的事实与主张时不受惩罚的自由。”[7]:134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宪法保障自由与公开地发表任何批评与建议,并不仅仅是作为发言者或作者所应享受的一种特权,而是为了满足民主所要求的条件。并非只有忠诚的公民才有言论自由,所有的人——公民和侨民,支持者与批评者,都有言论自由。他们一定能自由地说,因为其他的人一定自由地听。这就是为甚么发言者的政治目标不论如何庸俗下流或意图颠覆,与宪法对他保护的承诺都毫无关系。如果他企图颠覆民主,代之以某种专制政体,在真正开放的社会中不大可能得到热烈的支持。如果认为那是隐藏的而不是公开的目的,最可靠的防御就是公开辩论与揭露。我们可能对他有所误会;即使不是误会,压制也会使大家看不清他真正的目标,不能从理性上加以抵制。不论怎样,如果要维护民主政府,用来指导公民行动的,必须是民主的原则,而不是它的敌人的原则。”[7]:163-164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民主的内在价值
编辑- 自由是实行民主的条件;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关键;博爱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7]:300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自由是最具体的,在日常生活中它的存在与不存在是最容易被察觉的。三者当中自由也是最宝贵的。没有自由是很痛苦的,限制自由很快就会被感觉到。自由是那些为实现民主而奋斗的人具体关心之所在。因此,民主国家的重大问题常常与自由有关,许多政策性的决定常常会因为是扩大自由而被维护,或因是限制自由而被谴责。自由既然是自治取得成效的条件,它必然是民主国家内政治论争的要点。[7]:300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要求的自由是可以具体列举的,如行动自由、言论自由;但要求的平等则不能具体列举,因为这是根本理论上的约束,是作为人人有权参与的基础。因此,平等虽不一定是民主社会中实际关心的问题,但是否认平等不仅危及民主的运行,而且危及民主的基础而发生争议时,平等就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对自由的最大的危险来自那些不懂实行自治的条件,为了保存民主而限制自由的人。另一方面,平等则更有可能受到那些不真心向往民主的攻击,他们认为平等是不公正的。[7]:300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平等是最接近民主的理论核心。如果不允许或不承认成员享有基本平等,所有人平等参与管理的精神就会荡然无存。不论社会性质如何,不能仅仅因为一定比例的成员已经或假定享有平等,就证明该社会的民主是合理的。与剥夺自由相比,如果剥夺平等比较不易察觉,比较不明显,也可能不怎么痛苦,但对民主而言则是更深一层的伤害。有了自由才能实行民主,但只有平等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相信应该实行民主,相信那是组织社会公共事务的正确与适当的方式。[7]:300-30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博爱是社会的知觉,是成员对他们根本的共同事业的承认。三者之中,民主是在最深的层次需要它,它提供了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平等可以得到承认,自由可以得到保护。因此,在这三个目标之中,博爱应得到暂时的、逻辑上必然的优先考虑。如果社会不承认自己是可以试行并实现自治的实体,根本就不会出现自治。博爱创立了民主社会,如平等表示它的特性那样,自由则予以保护。[7]:30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文化生命不可摧残
编辑- 在自由世界,才有失业、不失业的分别,才可说有气节、讲廉耻。因为人们有自由,法律上保障人的独立人格,承认人的尊严。有了自由,人即须负责任。再深一层说,人有道德意志、自由意志,才能谈有气节、有廉耻的问题。[8]:新版序7
- ——牟宗三
现代化的道路
编辑- 西方的社会原有阶级的存在,社会中有些不同的力量,有些中流砥柱在那里撑著,这样的社会容易显出絜矩之道,容易构成对列之局。阶级并不一就是坏的东西,照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讲,阶级是从民族的生命中发出,在文化中有其作用的。(印度的阶级则是死的,不能起作用。)中国自秦汉以后,把阶级打散了,社会上没有既成的力量,不容易成个对列之局。下面愈散漫,上面愈容易形成极权专制。当年孙中山先生亦感觉到这个问题,说中国人的自由太多了,如一盘散沙。(此严格讲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我们要肯定社会的力量,此即是要显个絜矩之道,对极权专制有个限制,不能让他随意挥洒。[8]:新版序25
- ——牟宗三
- 1: Do not feel absolutely certain of anything.
- 切勿认为任何事物是绝对确定的。
- 2: Do not think it worthwhile to produce belief by concealing evidence, for the evidence is sure to come to light.
- 切勿认为其有价值而掩盖证据,因为证据必定带来光明。
- 3: Never try to discourage thinking, for you are sure to succeed.
- 切勿觉得一定会成功而放弃思考。
- 4: When you meet with opposition, even if it should be from your husband or your children, endeavor to overcome it by argument and not by authority, for a victory dependent upon authority is unreal and illusory.
- 5: Have no respect for the authority of others, for there are always contrary authorities to be found.
- 切勿盲从任何权威,因为总会发现相反的权威。
- 6: Do not use power to suppress opinions you think pernicious, for if you do the opinions will suppress you.
- 切勿用权力去压制你认为不利的意见,因为如果你发表意见时也会遭到压制。
- 7: Do not fear to be eccentric in opinion, for every opinion now accepted was once eccentric.
- 8: Find more pleasure in intelligent dissent than in passive agreement, for, if you value intelligence as you should, the former implies a deeper agreement than the latter.
- 从理智的异议中寻找乐趣,因为只有尊重理智,才能比消极的服从带来更深刻的一致。
9: Be scrupulously truthful, even when truth is inconvenient, for it is more inconvenient when you try to conceal it.
- 即便真理没有带来便利,也要恪守它,因为你若企图掩盖真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10: Do not feel envious of the happiness of those who live in a fool’s paradise, for only a fool will think that it is happiness.
- 勿羡慕那些生活在愚昧“天堂”的人们,因为只有愚人才认为那里是幸福的。
法国革命恰当地把政治归结为这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
编辑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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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 | 法国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 Les hommes naissent et demeur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roits.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24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参考文献
编辑- ↑ Hopwood, Derek. Syria 1945–1986: Politics and Society. Routledge. 1988: 87. ISBN 978-0044450467.
- ↑ Salem, Paul. Bitter Legacy: Ideology and Politics in the Arab World.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94: 67. ISBN 978-0-8156-2628-2.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论自由》, 牛云平译. 商务印书馆(香港). 2017.
-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著,滕维藻、朱宗风译,张楚勇译文审订. 《通向奴役之路》. 商务印书馆(香港). 2017.
- ↑ 阿当·普热沃斯基著,郭芬、田飞龙译. 《民主与自治的局限》. 商务印书馆(香港). 2017.
- ↑ 6.0 6.1 6.2 6.3 庄子、穆勒、艾赛亚•柏林、梁启超. 《论自由》. 商务印书馆(香港). 2005.
-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卡尔·柯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 《民主概论》.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89.
- ↑ 8.0 8.1 牟宗三. 《政道与治道》. 增订新版四刷. 台北市: 台湾学生书局. 1991.
- ↑ 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王允道译. 五南图书.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