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

(尤指考試中)使施行者不公平獲利的欺詐行為

作弊,是指采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使得施行该项活动的人能够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弊的手段通常有伪装代替、抄袭、使用作弊器材等。作弊一词尤其在教育考试领域使用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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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年期末,考試的時候老師都在監考,為的是防止學生作弊抄襲。如果老師率先垂範,帶頭抄將起來,那我們還在乎學生的這點小動作幹什麼呢?他們的小抄,一不算偷盜,二不涉及知識產權,無非是想騙個好分數。——张鸣
  • 你沒有突然考一百分的道理,考不好沒有關係,教過你不可以作弊的啊。——《哆啦A梦》(《一生一次的一百分》)
  • 28(號把關者)淘汰是很正常,29(號把關者)你怎麼會被淘汰呢?這作弊嘛!——《挑战101
  • 你們知道作弊的人永遠都贏不了嗎?——《刺猬索尼克历险记》(第36集)
  • 我抓到你作弊我就很喜悅,因為我可以罰你做伏地挺身。——《比赛开始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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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條號、摘录
2004年05月19日公布
2012年01月0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017年11月0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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