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

(尤指考試中)使施行者不公平獲利的欺詐行為

作弊,是指採用不正當甚至違法的手段,使得施行該項活動的人能夠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作弊的手段通常有偽裝代替、抄襲、使用作弊器材等。作弊一詞尤其在教育考試領域使用比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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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年期末,考試的時候老師都在監考,為的是防止學生作弊抄襲。如果老師率先垂範,帶頭抄將起來,那我們還在乎學生的這點小動作幹什麼呢?他們的小抄,一不算偷盜,二不涉及知識產權,無非是想騙個好分數。——張鳴
  • 你沒有突然考一百分的道理,考不好沒有關係,教過你不可以作弊的啊。——《哆啦A夢》(《一生一次的一百分》)
  • 28(號把關者)淘汰是很正常,29(號把關者)你怎麼會被淘汰呢?這作弊嘛!——《挑戰101
  • 你們知道作弊的人永遠都贏不了嗎?——《刺蝟索尼克歷險記》(第36集)
  • 我抓到你作弊我就很喜悅,因為我可以罰你做掌上壓。——《比賽開始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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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2004年05月19日公佈
2012年01月05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9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2017年11月0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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