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日長度為8小時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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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我們要把世界變個樣,我們厭倦了白白的辛勞,光得到僅能餬口的工餉,從沒有時間讓我們去思考。我們要聞聞花香,我們要曬曬太陽,我們相信:上帝只允許八小時工作日。我們從船塢、車間和工場,召集了我們的隊伍,爭取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歸自己!——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罷工的《八小時之歌》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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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0月制定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第14條 所有僱傭勞動者通常每日的工作時間,依本勞動法的規定,不得超過八點鐘。 |
1932年09月17日 | 中華民國 | 司法院院字第792號解釋 (一)依工廠法第八條所謂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繼續工作至五小時,應有半小時之休息,自在八小時以外,至於施行三八制之工廠,關於此項時間如何勻配,應由工廠酌定,不屬解釋範圍。 |
1947年04月07日制定 1947年09月01日施行 2008年12月12日法律最終改正 |
日本國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使用者は、労働者に、休憩時間を除き一週間について四十時間を超えて、労働させてはならない。 |
1994年07月05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
2008年08月18日公佈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勞動關係法第33條 一、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30條 근로자들의 하루 로동시간은 8시간이다.국가는 로동의 힘든 정도와 특수한 조건에 따라 하루 로동시간을 이 보다 짧게 정한다.국가는 로동조직을 잘하고 로동규률을 강화하여 로동시간을 완전히 리용하도록 한다. |
2018年01月10日立法 2018年01月31日公布 2018年03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台灣)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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