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涉及一個夥伴濫用另一個夥伴的行為模式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採用暴力方式,對施害者以外的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性等方面的傷害、摧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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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摘錄
2015年12月2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015年12月2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05月20日通過
2016年05月25日公佈
2016年10月04日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2016號法律第4條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2016年05月20日通過
2016年05月25日公佈
2016年10月04日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

一、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如上款規定的虐待是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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