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
宣誓是當一個人或一個團隊準備擔任某個任務或參加某個組織時,在儀式下當眾說出表示決心的話語。例如,警察誓詞乃警察於正式執勤,或於受訓畢業前,通常會進行的宣誓,以表示其立志承諾,以及重視日後執行職務時所秉持的精神。
論起誓
編輯誓詞
編輯-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 ——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憲法宣誓制度誓詞
日期 | 地點 | 人士、作品、摘錄 |
---|---|---|
1920、30年代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國共產黨紅軍時期入黨誓詞[1] 嚴守秘密,服從紀律,犧牲個人,階級鬥爭,努力革命,永不叛黨。 |
1930年05月17日制定 1930年05月27日公佈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宣誓條例第2條 文官誓詞如左: |
1930、1940年代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國共產黨抗日戰爭時期入黨誓詞 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堅持執行黨的紀律,不怕困難,不怕犧牲,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到底。 |
1941年12月27日修正全文 1942年01月09日公佈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宣誓條例第2條 文官誓詞如左: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
1954年05月07日制定 1954年05月13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3條第2項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
1976年01月06日制定 1976年01月17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 |
1985年 | 香港英治時期 | 香港法例第 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VA部立法局宣誓[2]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必定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立法局議員身份,衷誠而確實爲香港市民效力,此誓。 |
1997年07月01日版本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 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V部立法會誓言[3]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
2000年04月28日通過 2000年06月01日發佈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部令第53號)第5條宣誓的誓詞[4] 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鬥! |
2001年07月01日版本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附表1就職誓言或宣言 本人(名字) |
2002年07月24日御准 | 英國英格蘭以及威爾斯警察誓詞 | 警察改革法2002年第83條[5] I....................of....................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well and truly serve the Queen in the office of constable, with fairness, integrity, diligence and impartiality, upholding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according equal respect to all people; and that I will, to the best of my power, cause the peace to be kept and preserved and prevent all offences against people and property; and that while I continue to hold the said office I will, to the best of my skill and knowledge, discharge all the duties thereof faithfully according to law. |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