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他人财产,或利用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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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單是引進鐵路、火車、電話、電報這樣一些西方的物質文明措施,卻不進行政治改革,只能為國內的貪污腐敗敲詐勒索,打開更加廣闊的門路。——孙文
  • 今日吏治之大弊,一曰因循寡效,二日貪污未除。——蒋中正
  • 我生平最痛恨貪污,因為有貪污就有特權,有貪污就沒有公平,有貪污就會弊端叢生。——马英九
  • 「貪污比錯誤的政策更可怕」,因為貪污之下絕對不會有正確的決策。——杨志良
  • 我深信人民心中所希望的那一座燈塔是相同的:杜絕貪污,減少浪費,善用民間力量。——陈定南
  • 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毛泽东
  • 什么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变质,做官当老爷,这就叫走资本主义道路;不涉及路线问题。——胡耀邦
  • 只是強大就可以了嗎?弱小是不行的嗎?那个时候,在年仅10岁的我们看来,世界看起来非常的悲伤。饥饿、疾病、贪污、腐败、歧视、战争和恐怖活动,重复不断的憎恨的连锁,愚蠢无谓的循环,必须有人来斩断这个连锁。——《Code Geass 反叛的魯路修》(魯魯修&朱雀)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1952年03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為,均為貪污罪。

1963年07月05日立法
1963年07月15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4条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糧者。
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四、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五、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六、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992年06月30日修正条文
1992年07月17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貪污治罪條例第6条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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