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犯罪
贪污,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他人财产,或利用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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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單單是引進鐵路、火車、電話、電報這樣一些西方的物質文明措施,卻不進行政治改革,只能為國內的貪污腐敗敲詐勒索,打開更加廣闊的門路。——孙文
- 今日吏治之大弊,一曰因循寡效,二日貪污未除。——蒋中正
- 我生平最痛恨貪污,因為有貪污就有特權,有貪污就沒有公平,有貪污就會弊端叢生。——马英九
- 「貪污比錯誤的政策更可怕」,因為貪污之下絕對不會有正確的決策。——杨志良
- 我深信人民心中所希望的那一座燈塔是相同的:杜絕貪污,減少浪費,善用民間力量。——陈定南
- 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毛泽东
- 什么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变质,做官当老爷,这就叫走资本主义道路;不涉及路线问题。——胡耀邦
- 只是強大就可以了嗎?弱小是不行的嗎?那个时候,在年仅10岁的我们看来,世界看起来非常的悲伤。饥饿、疾病、贪污、腐败、歧视、战争和恐怖活动,重复不断的憎恨的连锁,愚蠢无谓的循环,必须有人来斩断这个连锁。——《Code Geass 反叛的魯路修》(魯魯修&朱雀)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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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03月28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為,均為貪污罪。 |
1963年07月05日立法 1963年07月15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4条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1992年06月30日修正条文 1992年07月17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条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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