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自由

一种自由权

集會自由指可以自由組織集會的權利。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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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普选,没有出版、言论、集会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全部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各自沦为滑稽的戏仿。官僚从中兴起,成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羅莎·盧森堡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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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目、摘錄
1791年12月15日增补 美国 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憲法第29條

日本臣民ハ法律ノ範圍內ニ於テ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ノ自由ヲ有ス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908年08月27日頒布 中國(清朝) 欽定憲法大綱附則之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1934年01月公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

  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的,反對地主資產階級的民主,主張工人農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資產階級經濟的和政治的權力,以除去反動社會束縛勞動者和農民自由的一切障礙,並用群眾政權的力量,取得印刷機關(報館印刷所等),開會場所,及一切必要的設備,給予工農勞苦民眾,以保障他們取得這些自由的物質基礎。同時反革命的一切宣傳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蘇維埃政權下,都絕對禁止。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日本國 日本國憲法第21條

1.集會、結社及び言論、出版その他一切の表現の自由は、これを保障する。
2.檢閱は、これをしてはならない。通信の祕密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978年03月05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2018年03月11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987年10月29日立法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21条

①모든 국민은 언론·출판의 자유와 집회·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②언론·출판에 대한 허가나 검열과 집회·결사에 대한 허가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모든 國民은 言論·出版의 自由와 集會·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②言論·出版에 대한 許可나 檢閱과 集會·結社에 대한 許可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全體國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
②言論、出版不受審批和檢查,集會、結社不受審批。

1989年10月31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002年06月04日修正條文
2002年06月26日公佈
2002年06月28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 集會遊行法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012年04月13日立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67条

공민은 언론, 출판, 집회, 시위와 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국가는 민주주의적 정당, 사회단체의 자유로운 활동조건을 보장한다.

公民은 言論, 出版, 集會, 示威와 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國家는 民主主義的 政黨, 社會團體의 自由로운 活動條件을 保障한다.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2014年03月21日解释 中华民国(台湾) 司法院释字第718号解释理由书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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