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自由

一种自由权

集會自由指可以自由組織集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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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普選,沒有出版、言論、集會的自由,沒有自由的意見交鋒,全部公共機構的生命就要逐漸滅絕,各自淪為滑稽的戲仿。官僚從中興起,成為唯一的決定性因素。——羅莎·盧森堡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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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目、摘錄
1791年12月15日增補 美國 美國權利法案第1條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憲法第29條

日本臣民ハ法律ノ範圍內ニ於テ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ノ自由ヲ有ス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908年08月27日頒布 中國(清朝) 欽定憲法大綱附則之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1934年01月公布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10條

  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的,反對地主資產階級的民主,主張工人農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資產階級經濟的和政治的權力,以除去反動社會束縛勞動者和農民自由的一切障礙,並用群眾政權的力量,取得印刷機關(報館印刷所等),開會場所,及一切必要的設備,給予工農勞苦民眾,以保障他們取得這些自由的物質基礎。同時反革命的一切宣傳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蘇維埃政權下,都絕對禁止。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日本國 日本國憲法第21條

1.集會、結社及び言論、出版その他一切の表現の自由は、これを保障する。
2.檢閱は、これをしてはならない。通信の祕密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他一切表現的自由。不得進行檢查,並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978年03月05日通過
1982年12月04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2018年03月11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1987年10月29日立法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憲法第21條

①모든 국민은 언론·출판의 자유와 집회·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②언론·출판에 대한 허가나 검열과 집회·결사에 대한 허가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모든 國民은 言論·出版의 自由와 集會·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②言論·出版에 대한 許可나 檢閱과 集會·結社에 대한 許可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全體國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
②言論、出版不受審批和檢查,集會、結社不受審批。

1989年10月31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4條

  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002年06月04日修正條文
2002年06月26日公佈
2002年06月28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 集會遊行法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012年04月13日立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67條

공민은 언론, 출판, 집회, 시위와 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국가는 민주주의적 정당, 사회단체의 자유로운 활동조건을 보장한다.

公民은 言論, 出版, 集會, 示威와 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國家는 民主主義的 政黨, 社會團體의 自由로운 活動條件을 保障한다.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
國家提供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2014年03月21日解釋 中華民國(台灣) 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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