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語: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的“终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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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置其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的方法)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1]

一种理想型宪法模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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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是这些传统和信念,在那些较为幸运的国家中始终构成了它们的宪法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尽管这些传统和信念并没有明确陈述出宪法所预设的全部内容,甚或还没有形诸于文字。当然,新兴国家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因为在这些国家中,甚至连一个与欧洲国家长期信奉的法治理想略具相似的传统都没有;据此我们可以说,这些新兴国家实际上只是从欧洲国家那里移植了民主制度而已,但是它们却没有这些民主制度所预设的信念和观念作为它们的坚实支撑。……如果我们不想让移植民主制度的种种尝试归于失败,那么我们在建构这种新的民主制度的时候,就必须对大多数作为这些制度之基础的未形诸文字的传统和信念给出详尽的阐释,因为在成功的民主制度中,正是这些传统和信念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约了人们对多数权力的滥用。当然,大多数移植民主制度的尝试已告失败的事实,并不能够证明民主这个基本观念不具有现实适用性,而只能够证明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在西方国家曾一度运行大体良好的特定制度乃是以人们默会地接受某些其他原则这个预设为基础的──这就是说,在西方国家中,这些为人们以默会方式承认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人们的遵循;因此,在那些尚未认识到这些原则的国度里,人们就必须把这些默会性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明确写进成文宪法之中,就像把其他的原则写进宪法一样。……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做这样的追问,即西方代议制度以默会方式预设的那些观念,究竟如何才能够被明确地纳入到这类成文宪法之中呢?[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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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耶克,2000年:《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492页。
  2. 哈耶克,2000年:《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428-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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