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與自由

《法律、立法與自由》(英語: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分別於1973年、1976年和1979年發表的最後一部系統性的學術巨著。本書圍繞標題所關涉的相應主題劃分為三卷:第一卷為「規則與秩序」,第二卷為「社會正義的幻象」,第三卷為「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的「終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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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應當學到了足夠多的東西,以避免用扼殺個人互動的自生自發秩序(置其於權威當局指導之下的方法)的方式去摧毀我們的文明。但是,要避免這一點,我們就必須否棄這樣一種幻想,即我們能夠經由刻意的思考而「創造人類的未來」。[1]

一種理想型憲法模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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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是這些傳統和信念,在那些較為幸運的國家中始終構成了它們的憲法得以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儘管這些傳統和信念並沒有明確陳述出憲法所預設的全部內容,甚或還沒有形諸於文字。當然,新興國家的情況就更是如此了,因為在這些國家中,甚至連一個與歐洲國家長期信奉的法治理想略具相似的傳統都沒有;據此我們可以說,這些新興國家實際上只是從歐洲國家那裏移植了民主制度而已,但是它們卻沒有這些民主制度所預設的信念和觀念作為它們的堅實支撐。……如果我們不想讓移植民主制度的種種嘗試歸於失敗,那麼我們在建構這種新的民主制度的時候,就必須對大多數作為這些制度之基礎的未形諸文字的傳統和信念給出詳盡的闡釋,因為在成功的民主制度中,正是這些傳統和信念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制約了人們對多數權力的濫用。當然,大多數移植民主制度的嘗試已告失敗的事實,並不能夠證明民主這個基本觀念不具有現實適用性,而只能夠證明這樣一個問題,即那些在西方國家曾一度運行大體良好的特定製度乃是以人們默會地接受某些其他原則這個預設為基礎的──這就是說,在西方國家中,這些為人們以默會方式承認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人們的遵循;因此,在那些尚未認識到這些原則的國度里,人們就必須把這些默會性原則作為憲法的一部分明確寫進成文憲法之中,就像把其他的原則寫進憲法一樣。……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做這樣的追問,即西方代議制度以默會方式預設的那些觀念,究竟如何才能夠被明確地納入到這類成文憲法之中呢?[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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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耶克,2000年:《法律、立法與自由》第2、3卷,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492頁。
  2. 哈耶克,2000年:《法律、立法與自由》第2、3卷,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428-4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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