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沒有暴力衝突或不畏懼暴力的狀態

和平通常指沒有戰爭或沒有其它敵視暴力行為的狀態,也用來形容的不激動或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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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09月11日 美國 班傑明·富蘭克林致Josiah Quincy書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從來就不存在好的戰爭,也不存在壞的和平。

名人名言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37條第1項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法律法規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法律法規
1955年04月 印度尼西亞萬隆 周恩來於萬隆會議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名人名言
1955年04月18~24日 印度尼西亞萬隆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1)尊重基本人權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2)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3)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

(4)不干預或不干涉他國內政;

(5)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

(6)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

(7)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8)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例如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

(9)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法律條文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 法律法規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法律法規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1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法律法規

持久和平的實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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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現在研究的項目,實際上是如何摸索探求世界持久和平的理論。
    ——程開甲(核物理學家、中國人民解放軍特級文職幹部)[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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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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