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沒有暴力衝突或不畏懼暴力的狀態

和平通常指没有战争或没有其它敌视暴力行为的状态,也用来形容的不激动或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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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地点 人士、作品、摘录 语录类型
1783年09月11日 美国 本杰明·富兰克林致Josiah Quincy书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从来就不存在好的战争,也不存在坏的和平。

名人名言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37条第1项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法律法规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41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法律法规
1955年04月 印度尼西亚万隆 周恩来于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名人名言
1955年04月18~24日 印度尼西亚万隆 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尊重基本人权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4)不干预或不干涉他国内政;

(5)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7)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例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法律条文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第 4条第2项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和平纪念日”,为国定纪念日,不放假。 法律法规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第 4条第2项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和平纪念日”,为国定纪念日,应予放假。 法律法规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第11条

  纪念基金会之基金为下列各款之用途: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难者名誉,照顾弱势受难者家属生活,促进台湾社会和平之用途。

法律法规

持久和平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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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现在研究的项目,实际上是如何摸索探求世界持久和平的理论。
    ——程开甲(核物理学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级文职干部)[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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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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