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
人所需的教育期
義務教育,也稱強制教育、國民教育,是國家統一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制教育的制度。
語錄
編輯- 美國的教育問題也是很奇葩的,雖然美國實行的是從小學到高中十一年義務教育,中國是從小學到初中九年義務教育,看起來比中國好。但問題是誰敢把自己小孩送去美國的公立學校念書呢?——周小平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摘錄 | 義務教育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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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02月29日制定 1944年03月15日公布 1979年05月28日廢止 |
中華民國 | 國民學校法第2條 前條國民教育為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應受之基本教育,及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失學民眾應受之補習教育。 |
6年 |
1947年03月31日制定 1947年03月31日施行 2016年12月22日廢止 |
日本國 | 教育基本法第49條之四 国民は、その保護する子女に、九年の普通教育を受けさせる義務を負う。 |
9年 |
1968年01月19日制定 1968年01月27日公布 1979年05月28日廢止 |
中華民國(台灣) |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2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後三年為國民中學。 |
9年 |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2015年04月24日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
9年 |
2006年12月13日通過 2006年12月21日公布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9/2006號法律第20條 一、義務教育是指對年齡介於五至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制實施的普及的教育。 |
10年 |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45條 국가는 1년동안의 학교전의무교육을 포함한 전반적11년제의무교육을 현대과학기술발전추세와 사회주의건설의 현실적요구에 맞게 높은 수준에서 발전시킨다. |
11年 |
2016年05月17日修訂 2016年06月01日公布 |
中華民國(台灣) | 國民教育法第3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9年(或8年) |
2016年05月29日修訂 2016年08月30日施行 |
大韓民國 | 教育基本法第8條 ① 의무교육은 6년의 초등교육과 3년의 중등교육으로 한다.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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