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登

英國陸軍少將(1833—1885)

查理·喬治·戈登(Charles George Gordon)(1833年1月28日—1885年1月26日),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將領。由於在殖民時代異常活躍,被稱為中國的戈登和喀土穆的戈登。曾受僱組織洋槍隊(後改稱常勝軍)對抗中國的太平軍。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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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1880年)七月初四日,戈登在離開中國前往蘇丹前曾留下20條贈言,由李鴻章代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1. 凡中國與外國議約,須在中國商議,因中國官員若往外國,易於受蒙,必致失其本心,終於獲罪。
  2. 凡中國與外國商議條約,須多用文字,少用語言。文書以簡明為貴,應將約內各款之意寫出,暗詢各國。因各國互相忌嫉,若某國於某款內有使中國吃虧之處,別國必為揭出。
  3. 中國現有深通外國語言文字之人,中國大員並不重用,所用者,多非通材。須知通曉外國語言文字之人,必有能替中國辦事,較用洋人之通華語者,受益多矣。中國官員當知洋人之議論如何,是以華人既能通曉洋文,必得重用,以鼓勵之。至於該員等是否誠實,應察其所為之事,不可聽傳說之言。
  4. 中國延請洋人教導各事,但此等洋人到華往往使其有為難之處。須知中國既請洋人教導,華人必當受教,洋人多有好心與華人相同者;若華人不願受教,不如不請洋人為愈。
  5. 中國須為自強之計,否則洋人不能相助整頓一切,務須逐漸興辦,此條必須切記。
  6. 中國一日以北京為建都之地,則一日不可與外國開釁,因都城距海口太近,洋兵易於長驅直入,無能阻擋,此為孤注險着。
  7. 現在中國陸軍勁旅無多,是以水師並無退步,終於無用,中國宜先整頓陸軍,然後再議水師。
  8. 所購炮船甚為失計,若當時以購船之款,盡購後膛洋槍較為有益。可否將此等炮船賣去,俟練成陸軍之後,再行添購炮船。
  9. 中國須遍地設立電報,並修理運河,此二事較整頓水師尤為緊要。中國有不能戰而好為主戰之議者,皆當斬首。中國欲與外國爭勝,當使華商自往外國,逕向製造廠家購買各貨,則洋商不能於中取利,必將自去中國,應多方幫助華商出洋辦貨,令其納稅交洋商略少。
  10. 中國須設電報學堂造就學生,則電報可由中國自行管理。若中國不設電線,不啻耳無所聞矣。
  11. 總稅務司宜令駐紮上海,除管理關稅外,不應攙越他事。若中國與外國公使談論各事,不必更使他人從中介紹。
  12. 中國當責成出使大臣承辦採購外洋軍火,如中國與各國駐京公使有議論不諧之事,當令出使大臣在外商辦。
  13. 中外交涉未結之案甚多,中國宜派專員查究,並從公道了結,因各案不結,外國不無介意,實於中外交情有礙。
  14. 中國應有專管陸軍大臣一員,並專管水師大臣一員,該二員須常往各處巡視一切。
  15. 自通州至北京宜設馬車鐵路,以便速運糧米,如有阻擾此事者,應斬首。
  16. 吳淞口外攔港沙,宜設法疏浚。
  17. 中國應派員赴香港、澳門,查辦販運私鹽之事。
  18. 中國宜在香港、澳門兩處,各設領事一員。
  19. 凡船隻由香港、澳門裝貨出口,應令出具艙口清單,註明所裝貨物,並開往何處。遇有販運私鹽等事,由領事等查出,酌擬辦法,詳請大員核定。
  20. 中國急宜設立稅務學堂,令華人學習關稅事宜,以備接替洋人。此等學生須多方鼓勵,詳加考驗,學成之後,即令代替洋人。既用華人管理稅務,亦須酌照洋人之例,優給薪水。倘有弊端,即應斬首。如人無錢不能養家,必不能安心辦事,所以薪水不可不足也。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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