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教育層級

高等教育是教育系統中以高層次的學習、培養、教學、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為主要任務和活動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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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早已拋棄了這種觀念:高等教育是通往成功或者幸福的必經之路。知識的「溫室」並不總能生長可供食物用的糧食。——羅伯·摩斯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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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66年12月16日通過 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3條

2.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at, with a view to achieving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
(c) Higher education shall be made equally accessible to all, on the basis of capacity, by every appropriate means, and in particular by the progressive introduction of free education;

二.本盟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
(寅)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1998年08月29日通過
2015年12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1998年08月29日通過
2015年12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017年07月27日通過
2017年07月31日公佈
2018年08月07日施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0/2017號法律第2條

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高等教育」︰是指由高等院校提供的中學教育以上程度的各級教育;
(二)「高等院校」︰是指根據適用法例設立及認可,且獲准開辦高等教育課程、頒授學位及從事高等教育範疇其他學術活動的公立或私立組織;

2017年07月27日通過
2017年07月31日公佈
2018年08月07日施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0/2017號法律第3條

高等教育的目標尤其包括:
(一)透過傳授理論及實務的知識,培養文化、科學及技術等方面的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才,並培養學術及個人品格及促進其思維、科研、創新、評析、融入團隊及適應轉變等能力的發展,使其能從事專業活動;
(二)創造條件讓有適當能力的個人獲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三)推動文化、科學及技術領域的研究及發展;
(四)促進知識的傳播,尤其在文化、科學及技術領域,並提高研究活動的價值;
(五)推動創新及發揮本地科研潛力;
(六)促進教學與研究的互相結合;
(七)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並與之建立互惠關係;
(八)在高等教育活動範圍內,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在文化、科學及技術方面的合作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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