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教育層級

高等教育是教育系统中以高层次的学习、培养、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和活动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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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早已抛弃了这种观念:高等教育是通往成功或者幸福的必经之路。知识的“温室”并不总能生长可供食物用的粮食。——罗伯·摩斯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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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66年12月16日通过 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3条

2.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at, with a view to achieving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
(c) Higher education shall be made equally accessible to all, on the basis of capacity, by every appropriate means, and in particular by the progressive introduction of free education;

二.本盟约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此种权利起见,确认:
(寅) 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法,特别应逐渐采行免费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机会;

1998年08月29日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8年08月29日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17年07月27日通过
2017年07月31日公布
2018年08月07日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0/2017号法律第2条

为适用本法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高等教育”︰是指由高等院校提供的中学教育以上程度的各级教育;
(二)“高等院校”︰是指根据适用法例设立及认可,且获准开办高等教育课程、颁授学位及从事高等教育范畴其他学术活动的公立或私立组织;

2017年07月27日通过
2017年07月31日公布
2018年08月07日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0/2017号法律第3条

高等教育的目标尤其包括:
(一)透过传授理论及实务的知识,培养文化、科学及技术等方面的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才,并培养学术及个人品格及促进其思维、科研、创新、评析、融入团队及适应转变等能力的发展,使其能从事专业活动;
(二)创造条件让有适当能力的个人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三)推动文化、科学及技术领域的研究及发展;
(四)促进知识的传播,尤其在文化、科学及技术领域,并提高研究活动的价值;
(五)推动创新及发挥本地科研潜力;
(六)促进教学与研究的互相结合;
(七)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与之建立互惠关系;
(八)在高等教育活动范围内,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地在文化、科学及技术方面的合作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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