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詐騙,在法律上是犯罪行為,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及作出虛假陳述等。
語錄
編輯- ——黃文雄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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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7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390條 人ヲ欺罔シ又ハ恐喝シテ財物若クハ證書類ヲ騙取シタル者ハ詐欺取財ノ罪ト爲シ二月以上四年以下ノ重禁錮ニ處シ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ノ罰金ヲ附加ス。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995年11月14日通過 | 澳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第211條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
1995年12月29日修正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刑法第347條 ①사람을 기망하여 재물의 교부를 받거나 재산상의 이익을 취득한 자는 10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2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에 처한다.<개정 1995.12.29> |
1998年12月29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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