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

國家、地區、各級行政區的中心城市

首都國都京師),以現代政治角度而言,通常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要行政中心城市,也是政治活動的中心城市、各類國家級機關集中駐紮地、國家主權的象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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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87年09月17日通過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xercise exclusive Legislation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over such District (not exceeding ten Miles square) as may, by Cession of Particular States, and the Acceptance of Congress, become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國會有權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1931年05月12日制定
1931年06月01日公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5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36年05月02日通過
1936年05月05日宣佈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第7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46年4月19日起草 中華民國 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第7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7條 內政部應會同南京市政府於首都所在地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南京市政府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南京市政府辦理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7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1949年09月2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
1954年09月20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961年03月29日批准 美國 美國憲法第23條修正案第1款

The District constituting the seat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Congress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 to which the District would be entitled if it were a State, but in no event more than the least populous State; they shall be in addition to those appointed by the States, but they shall be consider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lection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to be electors appointed by a State; and they shall meet in the District and perform such duties as provided by the twelfth article of amendment.
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國會規定方式選派: 一定數目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特區如同州一樣,其選舉人的數目等次它有權在國會擁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的總和,但決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數目。他們是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選舉人,但為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目的,應被視為一個州選派的選舉人;他們應在特區集會,履行第十二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職責。

1974年01月17日制定
1974年01月31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區域計畫法第5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1975年01月1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0條第3款 首都是北京。
1978年03月05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0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1982年12月04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992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臺灣) 中共黨政軍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團體旗歌及人員職銜統一稱謂實施要點

九、中共「首都」之通稱
照一般稱謂用北平不用「北京」,或可寫北平(北京),首都二字不加引號,如:中共「首都」北平(北京)。

2012年04月13日通過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172條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 수도는 평양이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의 首都는 平壤이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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