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PGO)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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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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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
    ——《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第二點
  • 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人員於行使其法定權力時,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其身分的個人資料。人員按要求表明身分後,應最低限度透露以下資料: (警長以下職級)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
    ——《警察通例》第20章3條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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