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瀆職是公務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做出超出職權之外行為的行為。
語錄
編輯- 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方面逃脫了銀監會、地方政府的失職瀆職責任,違背了憲法「主權在民」的基本思想。——郭一平
- 新聞局必須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就是怠惰、瀆職;如果依法行政卻遭刪除預算的威脅,相信所有公務員將無所適從。 ——姚文智
- 某一些小黨,他們要告中選會瀆職,這也是他們的權利。——謝志偉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文、摘錄 |
---|---|---|
1962年06月27日 | 中華民國(台灣) | 司法院釋字第9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本會議通過之解釋文不認行賄屬於瀆職罪其所持之理由無非謂(一)瀆職罪以具有特定身分之人為犯罪主體行賄之主體無特定身分之人不構成瀆職罪(二)行賄構成要件處罰及刑之減免均與公務員受賄不同乃係獨立犯罪並不適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將行賄與受賄並列者乃為立法上之便利而已惟查所持各項論據與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明文規定暨其立法理由共犯理論及大理院最高法院判例不無牴觸似難謂為允當。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法律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2018年03月20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20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