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一种处罚手段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貨幣的刑罰方法。
語錄
編輯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0條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以テ附加刑ト爲ス |
1962年05月15日立法 1962年05月25日公佈 1983年06月10日廢止 |
中華民國(台灣) |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倍數者,依其規定。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
1983年06月10日修正條文 1983年06月24日公佈 2009年04月14日廢止 |
中華民國(台灣) | 依法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3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