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

權利

性別平等,指男女應當獲得同等權利、不被區別對待的一種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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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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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45年06月26日 聯合國 聯合國憲章第1條

3.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problems of an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humanitarian character, and in promoting and encouraging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for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79年12月18日 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條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in all fields, in particular in politic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fields,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ensure the full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women, for the purpose of guaranteeing them the exercise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n a basis of equality with men.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1992年04月03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2001年12月21日立法
2002年1月16日公佈
中華民國(台灣)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條

  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004年06月04日立法
2004年06月23日公佈
中華民國(台灣)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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