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英国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譯作約翰·斯圖亞特·穆勒,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19世紀影響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他支持邊沁的功利主義。
語錄
編輯-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會力量,是相等於九十九個僅僅只有着各自、各樣興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實際情況中,人民的意願指的不過是人民中人數最多或發言最積極那部分人的意願;多數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發言權的人可以利用他們的「民主權利」去壓迫他們以外的任何人。這種「多數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濫用權力的行為一樣,都需要採取措施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因此,即使在一個擁有政府時時刻刻能被民眾審查的民主社會中,政府權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1]:3
- ——《論自由》
-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1]:3
- ——《論自由》
-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1]:4
- ——《論自由》
-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1]:11
- ——《論自由》
-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1]:14
- ——《論自由》
-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1]:16
- ——《論自由》
-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1]:16
- ——《論自由》
-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意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1]:16-17
- ——《論自由》
-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1]:17
- ——《論自由》
-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1]:17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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