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或市用制)指的是中國民間市場上慣用的傳統度量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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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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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度量衡法第 2條 中華民國度量衡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並暫設輔制稱曰市用制。
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度量衡法第11條 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
1944年08月30日制定
1944年09月19日公布
1977年07月01日廢止
1977年07月14日公布
中華民國 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10條 實物驗收工具,採用市制量器或衡器,採用量器者,以市石為計算單位,其尾數至合為止,合以下四捨五入,採用衡器者,以市擔為計算單位,其尾數至兩為止,兩以下四捨五入,一省以內不得同時使用兩種驗收工具。
1947年02月20日制定
1947年03月12日公布
2004年01月09日廢止
2004年01月20日公布
中華民國 鹽政條例第8條 鹽之收放,所用衡器,應以度量衡法之市用制為準。
1949年01月19日制定
1949年01月19日公布
中華民國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黃金二百萬市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分兩期發行,每期發行半數。
1951年10月05日制定
1951年10月16日公布
1989年12月12日廢止
1989年12月27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4條 每戰士授予每年出產淨燥稻穀二千市斤面積之田或與其同值產量面積之田地。但在邊疆地區授田者,不在此限。
1959年06月25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關於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 市制原定十六兩為一斤,因為折算麻煩,應當一律改成十兩為一斤;這一改革的時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決定。中醫處方用藥,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不予改革。
1977年5月27日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管理條例(試行)第3條第2款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1981年7月14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名稱與符號方案(試行)四 12.暫時允許使用的市制單位列於表10,其它市制單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將市制單位與國際單位制單位或任何其它單位構成組合單位。
1984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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