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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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指在中國制定或施行過的憲法、憲法增修案、修正案或其他憲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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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國家憲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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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第一條通常被用來描述國家性質(即國體)。下表中粗體者為現行有效之條文。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08年8月27日 大清帝國 欽定憲法大綱 一、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1911年11月3日 大清帝國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1912年3月8日制定
1912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1913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1914年5月1日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1923年10月10日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雙十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1929年3月21日通過 中華民國 訓政綱領第一條

  中華民國於訓政時期開始,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1931年5月12日通過
1931年6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領土爲各省及蒙古西藏。

1936年5月2日通過
1936年5月5日公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一條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1949年9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
  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

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1975年1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1978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1982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歷史上地方憲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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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中粗體者為現行有效之條文。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11年11月9日 大清帝國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
  將來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內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統治;若在他州域內者,亦暫受鄂州政府之統治,俟中華民國成立時,另定區劃。

1911年11月 大清帝國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
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第一概要

  貴州國領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

1912年1月24日 大清帝國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
江西省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江西省之人民,以江西固有之區域,組織軍政府,統轄政務,以推翻滿清,建設中華民國為目的。

1921年9月9日 中華民國浙江省 浙江省憲法第一條

  浙江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1921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廣東省 廣東省憲法草案第一條

  廣東省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1922年1月1日 中華民國湖南省 湖南省憲法第一條

  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1922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雲南省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第一條

  雲南省實為自治,以期造成聯省國家,改組省政府。

1923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四川省 四川省憲法草案第一條

  四川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1925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福建省 福建省憲法第一條

  福建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1931年11月7日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一、

  中國(華)蘇維埃共和國家根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它在全中國的勝利。
  這個專政的目的,是在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國家的經濟建設,
  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的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

1934年1月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全中國的勝利。
  這個專政的目的,是在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蘇維埃的經濟建設,
  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他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

1990年4月4日通過公布
1997年7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993年3月31日通過公布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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