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
一种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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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特质,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歧视总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及维护多数族群的利益。
语录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人士、作品、摘录 | 语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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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 26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
性别正向歧视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 64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
性别正向歧视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4条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
性别正向歧视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47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
地域正向歧视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56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
性别正向歧视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68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
族群正向歧视 |
1982年12月0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2款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
族群正向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