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工资法定下限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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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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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布 1986年11月21日废止 |
中华民国 | 最低工资法第3条 最低工资率,应就当地生活程度及各该工业工人情况,依左列标准定之: |
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布 1986年11月21日废止 |
中华民国 | 最低工资法第4条 关系劳资双方,不得以个人或团体资格,订立少于最低工资率之契约或团体协约,少于最低工资率者,仍应依最低工资率给付。但团体协约经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
1994年07月05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2007年06月29日通过 2012年12月28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