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工资法定下限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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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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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布
1986年11月21日废止
中华民国 最低工资法第3条

  最低工资率,应就当地生活程度及各该工业工人情况,依左列标准定之:
  一、成年工以维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给无工作能力亲属二人之必要生活为准。
  二、童工工资不得低于成年工最低工资之半数。

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布
1986年11月21日废止
中华民国 最低工资法第4条

  关系劳资双方,不得以个人或团体资格,订立少于最低工资率之契约或团体协约,少于最低工资率者,仍应依最低工资率给付。但团体协约经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1994年07月05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06月29日通过
2012年12月28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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