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一种处罚手段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貨幣的刑罰方法。
語錄
编辑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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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刑法第10條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以テ附加刑ト爲ス |
1962年05月15日立法 1962年05月25日公佈 1983年06月10日廢止 |
中華民國(台灣) |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倍數者,依其規定。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1983年06月10日修正條文 1983年06月24日公佈 2009年04月14日廢止 |
中華民國(台灣) | 依法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