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是公務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做出超出職權之外行為的行為。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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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逃脱了银监会、地方政府的失职渎职责任,违背了宪法“主权在民”的基本思想。——郭一平
  • 新聞局必須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就是怠惰、瀆職;如果依法行政卻遭刪除預算的威脅,相信所有公務員將無所適從。 ——姚文智
  • 某一些小黨,他們要告中選會瀆職,這也是他們的權利。——謝志偉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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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文、摘錄
1962年06月27日 中華民國(台灣) 司法院釋字第9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本會議通過之解釋文不認行賄屬於瀆職罪其所持之理由無非謂(一)瀆職罪以具有特定身分之人為犯罪主體行賄之主體無特定身分之人不構成瀆職罪(二)行賄構成要件處罰及刑之減免均與公務員受賄不同乃係獨立犯罪並不適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將行賄與受賄並列者乃為立法上之便利而已惟查所持各項論據與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明文規定暨其立法理由共犯理論及大理院最高法院判例不無牴觸似難謂為允當。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法律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03月2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0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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