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
度量衡
市制(或市用制)指的是中国民间市场上惯用的传统度量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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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規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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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度量衡法第 2條 中華民國度量衡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並暫設輔制稱曰市用制。 |
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度量衡法第11條 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 |
1944年08月30日制定 1944年09月19日公布 1977年07月01日廢止 1977年07月14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10條 實物驗收工具,採用市制量器或衡器,採用量器者,以市石為計算單位,其尾數至合為止,合以下四捨五入,採用衡器者,以市擔為計算單位,其尾數至兩為止,兩以下四捨五入,一省以內不得同時使用兩種驗收工具。 |
1947年02月20日制定 1947年03月12日公布 2004年01月09日廢止 2004年01月20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鹽政條例第8條 鹽之收放,所用衡器,應以度量衡法之市用制為準。 |
1949年01月19日制定 1949年01月19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黃金二百萬市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分兩期發行,每期發行半數。 |
1951年10月05日制定 1951年10月16日公布 1989年12月12日廢止 1989年12月27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4條 每戰士授予每年出產淨燥稻谷二千市斤面積之田或與其同值產量面積之田地。但在邊疆地區授田者,不在此限。 |
1959年06月25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 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煩,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藥,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不予改革。 |
1977年5月27日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第3条第2款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
1981年7月14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四 12.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列于表10,其它市制单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将市制单位与国际单位制单位或任何其它单位构成组合单位。 |
1984年2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