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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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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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08月24日 | 中华民国 | 司法院院字第785号解释 (九)應採用後說,凡為防衛權利起見而出於必要限度者,應認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终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1986年04月12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2004年04月29日通过 2004年5月3日公布 2004年06月01日生效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第4/2004号法律第10条 一、澳門駐軍人員僅以保護軍事設施及軍事禁區的安全為由,以及在絕對必要時,方可使用火器作為與有關情節相適應的最後強制措施或正當防衛措施,但因進行訓練所需者,不在此限。 |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条 이 법에서 범죄로 규정한 행위를 한 경우라 하더라도 국가 및 사회적리익이나 다른 사람 또는 자기 자신의 적법적리익을 침해하는 위급한 범죄를 막기 위한 행위로서 그것이 방위의 정도를 지나치게 넘지 않았을 경우에는 형사책임을 지우지 않는다. |
2009年12月26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2015年05月26日立法 2015年06月10日公布 2015年06月12日生效 |
中华民国(台湾) | 民法第一編總則第149条(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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